但在事实层面,西方现代社会在法律之外始终保留着强大的宗教传统作为法律规范的道德性补充,实践中更是存在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外共治,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协调。
但在事实层面,西方现代社会在法律之外始终保留着强大的宗教传统作为法律规范的道德性补充,实践中更是存在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外共治,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协调。党全面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事业,既引领国家发展,也深入社会运行的最基层,从而使得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成为可能。
中国共产党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进路,通过党的司法政策、政法委的领导等,以法治路径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填补了个人权利保护与公权力限制之间的真空地带。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并要求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架构中,人民利益在法治过程中的实现高度依赖中国共产党这一政党组织。从自由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到法律实证主义及其各种变种的这一系列西方主流法理学思潮,包括但不限于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相分离的法律形式主义范式,主张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实证主义法学和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法学,均发端于资产阶级革命,有着深刻的文化历史背景,对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法治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并随着西方国家的全球扩张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法学的主流话语体系,也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建构产生不小影响,被一些西方普世主义的拥趸奉为圭臬。
很多大型财团不仅处于市场自由竞争链条的最顶端,还通过大额捐赠等方式在非营利组织中保持影响力,从而实现对社会治理的控制。但中国知识界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引入更侧重于其高度个人化、市场化的一面,忽略了平等主义、社群主义等因素。从底层的个人数据隐私泄露,到中间的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消费者权益侵害,再到终端的各类智能产品应用所引发的社会失序风险,此一系列的挑战皆是数字技术催生的新社会问题,其引起的秩序挑战理应得到法律体系及时、合理地回应。
故此,在有限资源下数字法学应当更加侧重于培养包括但不限于法学知识工程师、法律流程分析师等未来法律职业从业者。其二是融合法律人才和数字人才,探索开发法律场景下更多的算法模型,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法律工作的程序性、标准化建构,通过流程再造来助推有限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此类围绕规范的研究方法沿袭了法学研究的传统路径,也是最能体现法学研究者水准的地方。法律定量研究传统依赖于问卷、访谈等方式,研究的投入成本过高,令不少人望而却步。
回顾人类文明的历程,我们已经走过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两个大时代,即将步入与前两者并列的数字时代。归纳既有的对象论研究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导致上述议题成为研究热点: 其一,新的数字立法出台。
2.主要贡献 在工具论层面,数字法学所做的贡献是双向的,既对法学理论创新供给了新的思路,还对智慧法治实践提供了新的服务。相对而言,法律人长期浸润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对把握司法、执法工作痛点与难点存在天然优势。以科研发表为例,法学学科强调中文法学专业类的期刊,而计算机学科的高质量成果主要收录于英文计算机专业类的高水平会议论文集。(二)数字技术工具论:数字技术作为法治的工具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
自智慧法院概念提出以来,办案压力相对较大的法院系统率先尝试利用数字技术改良办案流程,并在技术升级和司法效率之间实现了正向循环。其三,以案多人少为典型的实践矛盾加剧,数字技术继而成为新的破题工具。第一个层面,法科生是文科生还是文理兼修。(一)围绕规范展开的数字法学 1.议题设置的方式 规范研究路径所具有的共性,首先体现于问题的提出方式上。
如有学者将作为数字货币技术的区块链,归纳出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以密码学为原理实现安全验证等特征,技术的可靠性直接决定了应当赋予其何种法律的属性。在数字法学研究中,新兴领域跻身司法视野本就能激发研究者的兴趣,具备相关数字特征的司法案例成为法学学者切入该新兴领域的窗口。
与此同时,数字法学终究落脚于法学,法学院系才是承担数字法学建设的最终责任主体。实践证明数字技术虽然具有相当程度的通用性,但是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却不如在金融、医疗、交通等其他领域那么顺畅。
其四,数字实践活动的新动态。数字技术作为学术工具被引入,并不改变其量化研究的基本范式,而正是因为有了前期跨学科方法讨论所作的铺垫,才使得从数据中挖掘规律、经验式的研究能够得到一部分人的接受。《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篇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并就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及数字生态的打造与建设做专章规划。从国内法学学术史来看,较早研究的范式是比较法式的,以引荐两大法系的制度以及理论为主,后来逐渐强调针对解决中国司法问题的法教义学研究,同时兴起了法律实证研究等偏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方法论,当前形成了以规范研究为主、多种研究方法并存的学术格局。一方面吸引了计算机科学的研发团队在法治领域的持续投入。当前国内各高校大多以课题、项目为抓手吸纳跨学科人员推进交叉学科研究,尚未将类似数字法学的交叉平台构建成实体组织,相比于一起办公,更有效的做法是一起做事,以问题为中心组织与协调研究团队。
以上难点多汇集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多义性与复杂性,法律人应当先向前迈一步,主动帮助实现与数字技术专家间的互通互信。旨在从数据的分析中获得知识,以更好服务于人类的生产生活。
之所以仍有必要提出数字法学,主要基于以下思考:首先,契合中国话语的顶层设计。未来司法案件的数字化、机器的智能辅助等方面还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数字技术这一概念不仅能够代表当下主流技术,还给未来新兴技术发展预留了空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之一,应当为数据的生产与流通提供法治保障。
随着数字化智能化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社会正高速趋向更多资源以更快速度接入网络、更多机器在更多场景实现落地,但均未脱离万物可测量、万物可连接、万物可计算的数字技术的基本内涵。将人、流程、数据和事物结合一起使得网络连接变得更加相关、更有价值,其中又包括人对机器、机器对机器、人对人两两之间的相连接。4.落脚到规律和预测 数据建模驱动方法的成果,体现在输出对过去规律的总结和对未来可能的预测上,两者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内容,假如数据模型没有学习到历史经验也就不可能对未来有较好的预测。组织隶属上,法学在高等院校的内部大类划分中一般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其次是认识法学背景学者参与合作的优势。模型设计的起点如未能准确定义业务的需要,则工作的效能和创新将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吸引了市场力量的社会参与,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也正因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参与到数字法学相关的研究和实践中来。
探讨数字法学人才的文理性,是在法律知识与技术素养之间追问数字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究竟是什么,是学好如何解释法条和分析案件,还是要兼习如何编程和处理数据?笔者认为,数字法学的基本定位在于深度融合技术知识与法学知识、全面整合跨文理学科人员,那么培养的数字法学生应当在法科生的基础上,具备基本的数字思维、需要掌握基础的计算编程能力,能够进行大数据分析和算法调用。再次,法治实践的方式具有提升效能的需求。
(1)数字是经济层面的生产要素之一。数字法学的平台研究动力正是建构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法律体系面临失灵危机,相关研究还关注到了平台背后是政府与市场关于权力的重构,以及在个体私权和产业发展、公平和效率等多方之间的博弈和取舍。其四,财政经费的投入,吸引到多方力量的持续关注和研究兴趣。多学科合作在此展现了互补性,和算法专家强调采用统计学、数学方法调优模型对比,法律专家则强调并擅长从业务场景还原人是如何做出该决定的、考虑了哪些因素、经过了哪些步骤,而这些经验知识即为业务驱动一词之意。
依托跨学科平台培养社会通用型精英人才的可行性。数字法学,属于数字中国的下位概念,与数字经济呈并列关系。
在数字法学领域开展规范研究,较多的研究采取立法论作为规范研究的落脚点是在所难免的。2.以特征标注为起点 数据建模驱动的方法,在议题设置中合理定义模型的输出后,接着需要考虑所关心的输出和事物的哪些特征有相关性,以及如何获得这些相关特征的数据。
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信息技术客观上带来了剧烈的生活生产方式的变革,制度规范难免具有滞后性。一类研究关注单纯的线上服务,如智能投资顾问系统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确定问题等。
要巩固改革成果,就必须将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则和标准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的方式确立下来。 [阅读]
问:您刚才提到了对依宪治国三个方面的理解,那么您能继续说明在以上三个方面中,您最关注哪些具体问题吗? 答:正如刚才提到的,我认为在地方政府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政府不作为。 [阅读]
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123-146页。 [阅读]
法律的解释学转向标示出权威的多元主义时期的来临。 [阅读]
第五十二条的司法机关表述不妥,应改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阅读]
德国宪法学家施密特发展了著名的宪法和宪法法的二分法,一为绝对的宪法概念,一为相对的宪法概念。 [阅读]
[31] 这种按权力性质分节的方案在结构上较为清晰明了,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对现有结构的调整力度太大,打破了60年来宪法文本构建的国家机构一章的基本顺序,可能使人们一时难以适应,至少目前做这样的调整是条 [阅读]
建议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移入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条款中,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移入第四条的法律原则条款中,其他内容删 [阅读]